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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關于繼承和侵權,聽聽法學博士怎么說

    大慶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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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0-08-11 05:10:42

      原標題:哪些類型的遺囑有效?被寵物咬傷如何維權?如何破解高空拋物困局?

      關于繼承和侵權,聽聽法學博士怎么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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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繼承關系著自然人死亡后財產的傳承,事關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。作為民法典第六編,繼承編對原有《繼承法》作了多處修改。

     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。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改變了《侵權責任法》過于注重權利保護和救濟、相對輕視行為自由的立法思維,更加追求實質的公平正義,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,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,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(guī)范。

      本報邀請民法典市委宣講團成員、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教授、法學博士李店標,根據具體案例,針對這兩部分的亮點條款進行解讀。

      寵物店的犬只咬傷人 店主如何擔責?

      民法典設飼養(yǎng)動物損害責任,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擔責

      案例:某寵物店主飼養(yǎng)了一批犬只,在2019年發(fā)生了多起事件,對他人造成了身體傷害。1月份,店主家飼養(yǎng)的犬只在商店的籠中咬傷張某,主要是因為張某將手伸入籠中反復逗犬造成的。4月份,店主攜帶犬只在小區(qū)遛彎,沒有拴繩,朋友李某覺得犬只可愛,將其抱入懷中,導致被咬傷。5月份,店主飼養(yǎng)的犬只在店中掙脫繩索跑到馬路上,將行人王某咬傷。11月份,店主攜帶犬只在小區(qū)遛彎并拴了繩索,鄰居李某上前追逐犬只,導致犬只脫離店主控制,將行人趙某咬傷。針對上述四種情形,寵物店主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?

      說法

      與《侵權責任法》相比,民法典就飼養(yǎng)動物損害責任的規(guī)定有所創(chuàng)新,主要體現在損害賠償和飼養(yǎng)動物損害責任兩章。

      一是擴大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!肚謾嘭熑畏ā返16條僅規(guī)定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”,民法典參照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在第二章“損害賠償”中將營養(yǎng)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列入了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之中。

      二是增加了減輕責任的規(guī)定。民法典在第1246條增加了減輕責任的規(guī)定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減輕責任,但不能免除責任;而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所致損害,則不屬于減輕責任的范圍。

      三是本案的責任承擔主體。從本案例來看,四種情況下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如下:

      1月份對張某產生的侵權責任——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的規(guī)定,張某的損害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,店主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,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。

      4月份對李某產生的侵權責任——根據民法典第1246條的規(guī)定,店主違反規(guī)定,未對犬只采取安全措施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但對李某的侵權,應當認定是其自身的過失所造成的,而不是故意造成的,因此不能減輕店主的責任;如果李某是故意毆打、追逐犬只造成自身的損害,則可以減輕店主的責任。

      5月份對王某產生的侵權責任——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和第1249條的規(guī)定,犬只在逃逸情況下致人損害,而且行人王某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,此時店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      11月份對趙某產生的侵權責任——根據民法典第1246和1250條的規(guī)定,店主已經采取了安全措施的情況下,趙某的損害是鄰居李某的過錯行為所致,因此李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趙某可以向李某要求賠償,也可以向店主要求賠償;如果店主進行了賠償,則可以向李某進行追償,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損失。

      遭遇高空拋物 如何破解“全樓連坐”困局?

      民法典明確禁止高空拋物,規(guī)定相應責任承擔主體、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和調查義務主體

      案例:2020年7月14日上午,市民王女士路過某小區(qū)35號樓樓下時,被從樓上掉下來的物品砸到,當時肩膀就腫了起來。王女士報警后,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,封存證物并詢問現場人員事由經過。7月18日,該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起草了一份通告,指出警方正對封存的證物做DNA檢測,請肇事者自首,否則DNA檢測結果出來后,將給全樓住戶做DNA檢測,屆時除追究肇事者責任外,肇事者還需承擔全樓所有人員的DNA檢測費用。7月24日,肇事者登門道歉,并與王女士達成了賠償協議。

      說法

      《侵權責任法》第87條規(guī)定:“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”這一規(guī)定在實踐中產生的問題是有違公平原則,也不利于尋找到侵權人并追究責任。民法典在原有規(guī)定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,明確提出禁止高空拋物,規(guī)定了相應責任承擔主體、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和調查義務主體。

      一是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的創(chuàng)新之處。首先,確立“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”的基本原則。其次,增加對侵權人的追償規(guī)定,改變“一方拋物,八方擔責”補償責任的不公平問題。因為被侵權人已經通過建筑物的使用人的補償而獲得救濟,那么自然應當允許建筑物使用人(補償人)向侵權人進行追償。再次,明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相應責任,提高高空拋物損害的預防能力。因為,建筑物管理人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賠償能力,讓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。最后,明確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職責。這一規(guī)定的目的在于借助公安等機關在第一時間的調查取證,盡可能在案件辦理中確定侵權人,也讓法院在案件事實查明中獲得更多證據保障。

      二是改變了個人救濟能力的不足。治理高空拋物涉及從預防、監(jiān)管到救濟等諸多責任主體,只有全社會齊抓共管共同努力,才可能減少事件的發(fā)生和對他人權益的侵害。從本案來看,王女士因為高空拋物而被侵權,由于物業(yè)和公安機關的及時介入,真正侵權人才浮出水面并主動承擔侵權責任。需要指出的是,物業(yè)企業(yè)只是在事后進行了相應的敦促行為,在事件發(fā)生前并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。這主要是基于《侵權責任法》沒有明確相應的義務規(guī)定所致,民法典實施后,如果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,也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。

      三是高空拋物的民刑銜接。此案發(fā)生后,社會上關于物業(yè)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其他業(yè)主進行DNA檢測,也存在較大爭議。從民法典合同編的規(guī)定來看,物業(yè)公司和業(yè)主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關系,并沒有物業(yè)服務合同之外的強制檢測權力;在侵權責任編也僅規(guī)定了采取架設圍欄、張貼警示、安裝攝像頭等安全保障措施。此次物業(yè)公司的通告雖然成功解決了問題,但僅是通過此種方式“詐”出肇事者,并不代表其他物業(yè)公司也應當模仿和借鑒。為了更有效地解決高空拋物問題,除了在民法典中作出規(guī)定外,刑法修正案(十一)(草案)也將高空拋物納入了《刑法》,即增加“從高空拋擲物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”“有前款行為,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”。因此,民刑銜接更利于全面有效根治高空拋物現象,如果造成的危害不大,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(guī)定承擔侵權責任,構成犯罪的,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。這同時意味著,只有“高空拋物”事件被警方定性為刑事案件,DNA檢測等刑偵手段的運用才能有法可依。

      老人多次立遺囑 以哪份為準?

      民法典尊重被繼承人意志,完善遺囑形式,公證遺囑不再優(yōu)先

      案例:市民張某中年喪偶,膝下育有三子。2020年4月,年近80歲的張某生病住院治療。張某于4月自書遺囑一份,將其名下房產、汽車和存款分別留給長子、次子和三子;5月,張某因三子在其生病期間對其照顧有佳,而且家庭比較困難,便在兩個鄰居的見證和幫助下,代書遺囑一份,將其名下的房產、汽車和存款全部留給三子。6月,張某擔心前兩份遺囑內容不同引起兒子之間的糾紛,在咨詢律師意見后,去公證機關又辦理了公證遺囑一份,仍然將其名下的房產、汽車和存款全部留給三子。7月,張某病危期間,考慮到三個兒子的成長都不容易,又制作了一份打印遺囑,明確房產留給長子和次子,汽車和存款留給三子。8月初,張某去世,關于遺產分配,三個兒子意見不一,打起了官司。

      說法

      為了減少遺囑糾紛、穩(wěn)定家庭關系,更好地保護訂立遺囑人的自由意愿,民法典繼承編在原有《繼承法》的基礎上,對遺囑的形式和效力作出了規(guī)定。結合民法典規(guī)定,關于本案遺囑的效力認定需要明確三個問題:

      一是有效的遺囑類型。從本案來看,張某先后立下的遺囑有四種類型:4月份的遺囑是自書遺囑,5月份的遺囑是代書遺囑,6月份的遺囑是公證遺囑,7月份的遺囑是打印遺囑。這四份遺囑都是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,也是民法典規(guī)定的法定遺囑類型。但打印遺囑在《繼承法》中沒有規(guī)定,此前實踐中爭議較大,有的認為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是無效遺囑,有的認為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是有效遺囑。事實上,上述四項遺囑是否有效,首先應當看是否滿足立遺囑的形式要求,因為遺囑為要式民事法律行為,不同的遺囑涉及簽名、日期、見證人、辦理人、危急情況等不同的要求。以打印遺囑為例,就要求立遺囑時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;遺囑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和注明日期;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和注明日期。因此,只有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才是有效遺囑,才能作為財產繼承的依據;否則,所立的遺囑即使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也是無效遺囑。

      二是有效遺囑的撤回或者變更。由于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撤回或者變更遺囑應當遵循民法的自愿原則。所以,民法典賦予遺囑人撤回、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的權利。從本案來看,張某先后立下四份遺囑,遺囑的內容有所不同,可以看作后立遺囑對先立遺囑的變更,這是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。如5月份代書遺囑就是對4月份自書遺囑的變更,7月份打印遺囑就是對先前各個遺囑的變更。但6月份的公證遺囑相比5月份的代書遺囑而言,并沒有發(fā)生遺囑內容的變更,僅僅是遺囑類型的變化。

      三是公證遺囑的優(yōu)先效力。當一人立有數份遺囑時,如果這些遺囑內容相互沖突,以哪個遺囑為準?《繼承法》對此的規(guī)定是,一般情況下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,但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。但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是,如果一人在死亡之前要修改遺囑,但又來不及做公證遺囑,那就沒有辦法按照自己最后的意愿去處分遺產;谶@一考慮,民法典刪去了公證遺囑優(yōu)先效力的規(guī)定,表明其他類型的遺囑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。從本案來看,由于民法典尚未施行,《繼承法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仍然有效。因此,公證遺囑仍然具有優(yōu)先效力,即張某的房產、汽車和存款應當按照6月份遺囑全部由三子繼承。如果此案發(fā)生在民法典施行后,公證遺囑則不具有優(yōu)先效力,則應當按照7月份的打印遺囑進行繼承,即房產留給長子和次子,汽車和存款留給三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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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民法典繼承編 侵權責任編要點

      繼承編

      要點一:增加規(guī)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(guī)則。

      要點二: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。

      要點三:完善代位繼承制度,即侄女、侄子、外甥、外甥女,可以代位繼承。

      要點四:增加打印、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。

      要點五:修改遺囑效力規(guī)則,刪除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(yōu)先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要點六: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。

      要點七:完善遺贈扶養(yǎng)協議制度,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(yǎng)人。

      要點八: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(yè)。

      侵權責任編

      要點一:確立“自甘風險”規(guī)則。

      要點二:規(guī)定“自助行為”制度。

      要點三:“營養(yǎng)費”“住院伙食補助費”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。

      要點四: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。

      要點五:完善公平責任規(guī)則。

      要點六:增加規(guī)定委托監(jiān)護的侵權責任。

      要點七:增加規(guī)定生產者、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應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。

      要點八: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

      要點九: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,明確醫(yī)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,加強醫(yī)療機構及其醫(yī)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。

      要點十:完善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損害責任。增加規(guī)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,明確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。

      要點十一: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(guī)則。

      要點十二:明確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。

      嘉賓小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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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李店標: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教授,法學博士,從事立法學研究。

      兼任全國法理學研究會理事、全國立法學研究會理事、黑龍江省法理學研究會秘書長、大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、黑龍江省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。

      先后擔任大慶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、大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、大慶市公安局立法顧問、大慶市城管局立法顧問等。

       文/攝 大慶日報記者 程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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